【珍寶海鮮舫】指珍寶及太白海鮮舫公司涉違協議 船廠入稟追480萬及要求交船
發布時間: 2022/11/08 16:15
最後更新: 2022/11/09 16:49
船廠公司日前入稟高院,指於5月與持有珍寶及太白海鮮舫的公司簽訂協議,以4港元購入其中4艘船,包括1隻廚房船、及3隻太白相關船隻,並須由賣方公司支付共540萬元船舶處理費。惟賣方公司支付60萬元訂金後,即發生珍寶廚房船入水沉沒一事,其中持有珍寶廚房船之公司稱有關協議已自動終止。船廠要求法庭頒令賣方公司須續履行協議,並須交出有關船舶及支付處理費餘款480萬元,以及作出賠償。
原告建輝船廠有限公司,答辯人太白海鮮舫有限公司及香港仔飲食企業有限公司。
入稟狀指,兩名答辯人分別持有太白及珍寶廚房船,雙方於2022年5月19日簽訂協議,原告以4港元購入太白及珍寶廚房船共4艘船,答辯人須支付共540萬元船舶處理費。
入稟狀指,根據協議,答辯人須確認船舶處於安全留置中,原告對其質量或狀態不作任何保證,簽訂協議7天內答辯人須支付60萬元訂金。若因任何自身原因而無法交付任何船舶,原告有權按照未交付船數量之比例而沒收已支付之訂金,交船地點為香港仔避風塘。答辯人亦於簽訂協議翌日支付訂金。
原告指於同月25日,就珍寶廚房船支付1元。及至6月1日,原告知悉珍寶廚房船入水沉沒一事,翌日原告去信答辯人表示已準備繼續履行協議,並提出補充協議,包括冀於6月底前打撈珍寶廚房船,確保能完成交船協議,惟答辯人未有回覆。
及至7月22日,原告續與答辯人代表聯絡,希望能繼續有關協議,惟答辯人仍未有回應。同月27日,答辯人透過律師去信原告,指基於入水沉沒事件,協議自動中止。
原告指就太白海鮮舫之3艘船舶,答辯人認為須先完成珍寶海鮮舫之交易後再處理,故拒絕收取原告支付3港元之款項。原告指於5月底始至7月底,已多次要求答辯人就太白海鮮舫安排轉名等事宜,惟對方未有就完成交易等事宜提供協助。
原告指答辯人於交收船舶前,未有確保珍寶海鮮舫之安全,導致其入水沉沒,並拒絕安排交收太白及珍寶海鮮舫,遂要求法庭頒令答辯人履行協議,交回4艘船舶及支付480萬船舶處理費餘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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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